20大后首次!中央依法治国办对6个省区开展实地法治督察
来源:新华网、司法部网站
时间:2024-09-25
此次督察重点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履行“关键少数”责任、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落实情况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推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
近日,砂石骨料网从中央依法治国办获悉,中央依法治国办派出6个督察组,对全国6个省区法治领域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为期7天的实地法治督察。这是党的二十大以来第一次综合性的法治督察。
这6个省区分别为安徽、湖南、广西、四川、甘肃、宁夏。督察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现职部级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此次督察重点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履行“关键少数”责任、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落实情况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内容,推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
督察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现职部级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督察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严守各项纪律,务求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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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督察?
法治督察是推动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的法治督察工作是党的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指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
2024年年初,司法部表示将坚持示范创建和法治督察“两手抓”,聚焦重点问题开展精准化、“小切口”督察,完善与纪检监察、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治督察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2024年8月,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切实提升督察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
如何开展督察?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指出,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实地走访、暗访;
(五)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如何追究责任?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
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哪些人可以参加督察?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指出,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
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本次督察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现职部级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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