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政策
发表时间: 2021-12-19 09:53:24 内容分类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283
来源:黑龙江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确保全省河道采砂工作有序开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1〕13号,以下简称《采砂办法》)。《采砂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采砂活动的管理以及开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采砂办法》有关规定。
二、管理体制
《采砂办法》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为人民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职的管理体制。
三、管理原则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采砂规划由河流最高级河长所在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管理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砂规划任务,采砂日常管理由有具体管理河道任务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纳入河长制管理考核。《采砂办法》为适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新发展需要,将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明确了各级河长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牵头组织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整治,以河长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二)禁采区和禁采期规定。《采砂办法》从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安全、河势稳定、保护区和水源地、植被良好的滩地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保护等要求划定了禁采区。为保障行洪安全,《采砂办法》从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等情况规定了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
(三)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规定。《采砂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航道保护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总体要求。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编制采砂规划要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要严格规定禁采区和禁采期,科学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和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等要求。
采砂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组织编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采砂规划进行编制,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采砂权出让条件规定。《采砂办法》规定,采砂权出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经人民政府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二是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采砂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招标、拍卖的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五)采砂行政许可规定。市(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遵照“谁管理、谁许可”的原则和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中标人、购买人进行采砂行政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跨年度许可,实行一船一证制度。
(六)采砂申请人和应遵守的规定。《采砂办法》对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开展河道采砂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七)堆砂场设置规定。《采砂办法》规定,堆砂场应当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临时堆放砂石,采砂结束后,必须运出河道管理范围。
(八)采砂现场管理规定。《采砂办法》规定,采砂现场实行旁站式管理,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采砂作业区和堆砂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强化采砂管理。同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河道采砂管理部门要对已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和机具安装定位系统,对采砂现场、堆砂场建立管理监控平台,利用卫星定位或影像监控等设备对采砂作业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实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