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未通过节能审查项目不得开工或投产!6月起实施
发表时间: 2023-04-10 09:37:28 内容分类 国家政策 浏览次数:349
国家发改委:未通过节能审查项目不得开工或投产!6月起实施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时间:2023-04-07
4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产。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将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4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产。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将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再次明确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注: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全文.pdf
编辑:侯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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